【移動怪獸遊戲服務契約】

為保障會員(會員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甲方)使用移動怪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長益、電話:02-8227-3666、營業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0017、公司網址:http://www.mobimon.com.tw/、統一編號:54159863,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另外,因本同意書條款之相關內容可能因提供服務之必要保留或因應法律變動修改會員規範之權利而隨時變更,乙方將不定期於遊戲官方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變更之相關條款內容,或以書面及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為保障乙方之應有權益,敬請依公告及通知查閱!

 

第一條、申請線上遊戲服務

 

甲方一旦開始使用乙方提供之服務項目,即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如因登載不實或未更正致身份無法驗證或乙方無法提供服務,甲方應自負責任。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暫停但每次暫停遊戲服務不得超過七日。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六條計費標準

 

乙方所提供各遊戲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請詳閱各遊戲網頁)。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或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甲方以預付儲值使用本遊戲,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整而減少或縮短。

 

第七條本遊戲應載明知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四、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第八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之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如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九條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乙方將顯示本契約條款於網頁顯著之處,甲方如繼續完成註冊,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若甲方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本公司將不負協調、處理責任。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經乙方完成密碼變更申請程序後由甲方進行密碼變更。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覆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每次暫停遊戲服務不得超過七日;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無須對甲方因本合約所發生的任何損害負責。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如果您要刪除您的個人資料,請與我們聯繫敘明理由。您的個人資料刪除後,所有的資料將無法復原。

 

第十五條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六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七條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十八條系統安全及程式漏洞

 

乙方依本契約之規定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其自身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然甲方亦應瞭解,沒有任何服務可真正保證永遠不會出現中斷、故障、硬體損毀、連線不通或駭客入侵等現象。若乙方之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運作異常時,乙方得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如因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應以甲方實際消費總額為賠償上限。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應以甲方實際消費總額為賠償上限。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管道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甲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因乙方販售其點數卡或其他各種通路需支出一定比例通路成本,此部分視為乙方必要成本,故甲方申請退費時將扣除35%必要成本。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甲方因同一行為違反遊戲管理規則,累計三次足認有違反重大事由之情事。

四、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五、契約終止之定義:甲方會員帳號下該遊戲,刪除所有遊戲角色及遊戲內所持有之各項物品內容等。。

六、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推定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述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